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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系婚前财产 增值部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案
2011-01-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80后”加入到离婚队伍中。随着房价的急剧增长,他们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要求也更加现实。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形势下,房产股权如何分割成为最“扯皮”的环节。江苏崇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男方起诉离婚,双方对“房屋增值部分”发生争议。

  案情

  市民张先生是美籍华人,30岁不到,年轻有为,如今在锡城一家外企做营销主管,月入万元,06年与周女士相识恋爱,并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夫妻感情尚可。08年8月起,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协商。09年8月,双方就离婚再次协商,张先生按协商意见向周女士支付了财产归并款30万元,但妻子接受了归并款,却因家人反对未在协议上签字,也未与张先生一起办理离婚手续。

  妻子最终踩刹车,拒绝离婚。张先生一纸诉状至崇安法院,张先生表示从08年开始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并不断恶化直到破裂。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且达成了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周女士因其父母反对而未办理。双方感情破裂已成事实,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已无必要,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不要妻子承担抚育费用。

  在庭审中,妻子称与丈夫虽多次协商离婚,丈夫也按约支付了财产归并款,但现在为孩子考虑,不同意离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的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结婚的时候我才刚满22岁。当时也不太懂,婚后的财产都是由他保管,他在离婚前把我们的存款、车子都转移了。”刚过25岁生日的周女士的眼神中透出一种与年龄不符的沉稳。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为房价涨得比较快,女方在离婚时往往会要求对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给予赔偿。”崇安法院办案法官表示这种情况近年来比较常见。

  法院判决

  日前,法院审理这起离婚案后认为,妻子周女士虽以考虑孩子成长为由表示不愿离婚,但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及已接受了张先生按协议向其支付的财产归并款的情况来看,双方只是在对财产分割问题上存有分歧。且双方在分居期间均未有改善关系的行为,放任了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鉴于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两人婚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归张先生个人所有,对周女士“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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