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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购置房产出资不均 同居关系解体均分房产案
2011-01-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难耐老年寂寞,也害怕儿女反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却过起了婚姻生活。几年的相处并不如意,两人闹起了别扭。婚当然不用离,但是他们之间有财产纠葛!在同居期间购置了一套房屋,两人对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法院经审理查明,尽管当事人的出资并不均等,作出了均分房产的判决,房子由出资多的一方拥有,但男方应该给予女方10万的折价款。

  案情

  已过古稀之年的唐老伯中年丧妻,在朋友的撮合下,他与某女小林相识并产生了感情。因小林离婚后带着一个幼小的儿子,且年龄相差了二十多岁,唐老伯害怕女儿反对,故两人只是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

  2005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唐老伯为房屋所有权人,小林为共有权人。两人一同生活几年后,因各方面的差异,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两人协商后同意分开生活,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却产生了纷争。无奈之下,唐老伯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老伯诉称购买房屋时自己出资了11.5万元,而小林只出资2.5万元,因此房屋应该归其所有。

  小林辩称房屋是两人共同购买的,应当平均分割,且自己在南宁没有住房,房屋应该归其所有,再加上自己还有小孩需要抚养,因此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多分给自己。此外,小林还要求唐老伯应当一次性支付其生活扶助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由于两人均不能证明双方购买房屋时各自的出资情况,故认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应按等份原则进行处理。鉴于两人都认可房屋现价值为20万元,故应按20万元进行分割。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遂判决房屋归唐老伯所有,由唐老伯补偿10万元给小林;两人各自购置的家具电器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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