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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达共识 重分公积金被驳回案
2011-01-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一对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不久,女方又一次与男方对簿公堂,理由竟是遗漏了男方的公积金没有分割。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对男方名下公积金是知晓的,且也未能证明男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判决驳回了女方诉求。

  案情

  男青年刘某与女青年杜某原是一对夫妻。今年3月25日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据杜某称,当时的调解书中遗漏了男方刘某的公积金没有分割,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某的公积金款项,向其支付公积金分割款5万元。而被告刘某却认为,在当初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财产、住房等问题 均已达成一致,因分割财产时没有分割刘某名下的公积金,所以刘某才将双方共同存款3.2万元全部给了原告,故不同意杜某诉求。

  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调解业已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对双方共有财产也已协议分割完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请求重新分割离婚后被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之主张,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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