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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房屋为共有 同居财产分割“厚此薄彼”案
2011-01-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一对青年男女在恋爱关系破裂后,为分割共同购置的婚房产权打起了官司。房屋增值了,法院将会如何判决?闸北区法院依法对本案所涉的准新房进行了分割,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1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案情

  案件中的男青年姓汪,女青年姓姜,两人恋爱一段时间后同居,并将各自收入合在一起开销。

  为筹办婚事,双方商量后买了一套时价14万元的住房,该房由男方出资,女方操办购置,购房过户的申请书写明“汪某、姜某共同所有”。

  男方用得到的拆迁补偿款支付了购房款,他们将房屋装修后住了进去。去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导致汪某和姜某的关系彻底破裂。今年2月,女方姜某为争得房子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搬离。

  经评估,该房目前市场价已涨到35万元人民币。女方在审理中表示,如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则要求男方给付房屋折价款50%。男方则认为,该房是他用自己的拆迁补偿款买来的,房子应全部归己所有,只同意给付女方5万元作为补偿。他还向法院提出,如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则要求女方给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就不动产登记角度而言,本案中的住房已确定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但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虽然,男女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并在此期间将收入合在一起使用,但双方毕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因此视为双方共同出资买了房子,所以,男方应获得较大份额的房屋所有权。

  鉴于目前房子由男方实际居住,女方也无证据证明男方有其他住房,因此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应支付给女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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