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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丈夫卖房产 擅自转移财产得不偿失
2011-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吴女士因为与丈夫朱先生感情不和提起离婚,在诉讼期间,朱先生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子卖掉,还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法庭认为朱先生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规定原告应予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今年12月中旬,法院判决吴女士与朱先生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时作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吴女士与朱先生结婚后因性格差异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双方曾多次吵架。去年6月,吴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吴女士诉讼时提出来了诉讼保全的请求,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位于甘区的房子查封。吴女士提出,被告悄悄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擅自转卖,要求被告按市场价值返还变卖的房子的折价款,被告名下的存款归自己所有。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吴女士遭到了丈夫的暴力殴打,被打致伤。在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期间,被告朱先生表示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在诉讼期间,被告朱先生未经原告同意,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子转卖掉,获款30万元,吴女士认为这套房子现在价值50万元。朱先生又擅自以52万元转卖了另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吴女士认为该套房子现在价值60万元。法院还查明,朱先生名下有共同存款人民币和留学押金共计10余万元,还有一部分美元存款。
     法院认为,吴女士与朱先生结婚后,因朱先生的过错,导致夫妻关系不好。在吴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后,朱先生打骂吴女士,在诉讼期间转移共同财产,两人和好无望,应准予两人离婚。由于被告在诉讼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转让给他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共同财产原告应予多分,因此,对查封的财产可判归原告所有。对于未经原告同意被告转移的房屋,可按市场的现价扣除尚欠贷款部分给予原告房屋折价款。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准原告被告离婚;留学押金、被告名下的共同存款归原告所有;已查封的甘区一套房子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偿还;被告给付原告转让的两套房子的折价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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