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导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快速发展,在健康、子女、赡养、住房以及消费等方面,难免会产生一些困扰着老年朋友的法律问题。面对“窝心事”,老年朋友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来“护身”。
房屋产权被“抢”房产照样属于你
事件回放:李老爷子膝下无儿无女,在老伴去世后与王老太太结为伉俪,但王老太太的儿子却始终不同意他们的婚事。二位老人结合已经有四五年了,王老太太的儿子仍然对李老爷子十分冷淡。一天,有消息传来:由于城建改造,李老爷子坐落在该市临近菜市场的5间平房即将拆迁,按照政策法规,李老爷子将能得到一幢240平方米的小二楼作为拆迁安置补偿。这个好消息传出后,李老爷子的继子突然对他变得热情起来,不仅照顾起了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对李老爷子也是嘘寒问暖。这使李老爷子高兴不已,以为继子已经接纳了自己。在这种状况下,继子提出为避免他操心劳顿,希望能为李老爷子全权代办拆迁安置手续,处理安置中的一些繁琐问题。有人代办,李老爷子当然求之不得,再说继子现在又转变了态度,于是,李老爷子便满口答应下来,还签订了全权代办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没想到,李老爷子的小二楼房产的产权证办下来了,上面却赫然写着继子的名字!同时,继子对待老人的态度也来了个根本转变,对李老爷子的态度又回到了从前,厌恶嫌弃之情溢于言表。李老爷子一下便醒悟了过来,原来继子改变态度,是为了夺取他的房产。气愤之余,李老爷子决定以侵犯财产权为由,把继子告上了法庭。
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在本案中,李老爷子的授权委托书只是委托他的继子代办拆迁过程中的手续,并没有授权他处分实体权利。也就是说,继子未经李老爷子同意就把属于李老爷子的二层楼房产的产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此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李老爷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将房屋的产权变更到李老爷子的名下。
赡养不尽责儿女属违法
事件回放:肖老伯中年丧偶,一直没有再婚,他和女儿相依为命,独自将女儿抚养成人。肖老伯在退休后,立下遗嘱,准备将他的全部财产都留给女儿和女婿。但是没想到,肖老伯在晚年得了重病,瘫痪在床。一开始女儿还能照顾老人,陪伴老人去医院检查治疗。然而,一年后,当肖老伯能坐在轮椅上活动,稍微能自理时,女儿便把他从家中送了出去,安置在一间生活条件非常差的小屋内,不再照看老人,甚至拒付老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肖老伯多次向女儿索要,但他女儿却总以“我不继承你的遗产,就可以不再付生活费。”为由将老人拒之门外。没有了亲人的关怀、照顾,又没有生活费和医疗费,老人的日常生活和治疗都成了大问题,最后老人实在气愤不过,便把女儿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女儿有赡养父亲的义务,父亲看病的花费都应由女儿支付,直到其父亲去世。
法律援助:肖老伯的女儿不但应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而且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构成了遗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肖老伯的女儿作为老人唯一的亲人,对她年老和患病的父亲有给付医疗费、生活费的义务,有照顾赡养老人和给予其精神上的安慰的义务和责任,而肖老伯的女儿却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那么,肖老伯的女儿能否以不继承遗产为由免责吗?这绝对不可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