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4-05-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最新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做了哪些修改和删减?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已经为您整理了相应的知识,供您参考。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原《条例》中的内容进行了三处修改和删减: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条例修正案》删除其中“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一项。
三,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流动人口暂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