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浙司证字第010126号函悉。关于能否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一事,答复如下:
所谓“事实婚姻”属诉讼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无权认定。故应按公证律师司(87)司公字第63号《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的规定,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公证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上一篇: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上一篇:山西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失效]
标题:
内容:请输入您的问题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越准确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