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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特区内实行以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通知
1998-06-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大中城市实行以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通知》(粤民民[1992]189号)精神,我市今年1月在南山区推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试点工作。试点情况证明,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又能够减轻街道民政干部的负担,方便群众,社会效益良好。为了加快改革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特区内实行以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从1998年8月1日起,特区内的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南山区已经实行)全部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特区外的宝安区、龙岗区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

  二、做好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各区可按一定的比例配备人员,暂时解决不了人员编制的,可先聘用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从婚姻登记收入中解决。登记员必须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后,各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各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将婚姻登记档案移交区婚姻登记处,并由区婚姻登记处做好归档整理工作。

  四、要严格按照粤民财[1993]79号和(89)粤民民字第20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为其他部门代办各种"搭车"收费。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要严格区分开来,婚姻服务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五、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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