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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4-03-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条例》的实施,对于完善婚姻登记制度,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完善和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作为依法行政,服务百姓,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快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整和设置。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公民提供婚姻登记服务的窗口单位,为体现便民原则,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提高婚姻登记效率和质量,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整和重新规划设置,要努力克服困难,整合资源,实施婚姻集中登记。各地要于2004年6月底前将新设置规划报省民政厅备案,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市区皋埠镇、鉴湖镇、斗门镇、马山镇、东浦镇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工作,从2004年5月1日起由越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市民政局和越城区政府、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指导和协调,并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和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应实行集中登记。对个别交通确实不便的山区,可由县(市)民政部门在中心镇设立婚姻登记处,或指定有关乡镇政府设立婚姻登记处,实行区域相对集中登记。

  三、抓好婚姻登记员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为适应婚姻登记工作的新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要通过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政治、业务培训,建立起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服务周到的婚姻登记员队伍。新上岗的婚姻登记员应经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后才可上岗。要加快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各地的婚姻登记处,应配备电脑,婚姻登记员应熟练操作电脑。婚姻登记证件必须实行电脑打印,争取2004年底前建成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网络。

  四、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婚姻集中登记问题要尽快解决。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政务公开,严禁搭车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婚姻登记工作必要的经费,解决好婚姻登记集中后的经费问题。人事、公安、卫生、妇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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