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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 夫妻扶助乃法定义务 义务免除有条件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主要是因一方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长时间或者长久的丧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给配偶以生活上的帮助。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助是一种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案件简介

  前不久,一妇女贾某因丈夫韩某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常年不回家,也不尽夫妻义务。而贾某年老体弱,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生活已陷入困境。为此,贾某将丈夫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韩某按月给付贾某生活费650元。

  法律依据

  这个判决结果,充分说明了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助是一种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主要是因一方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长时间或者长久的丧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给配偶以生活上的帮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应按《刑法》之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义务的免除情形

  当然,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也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即是双方必须以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为基础。这种法定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在实践中也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

  一、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

  二、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

  三、城镇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夫妻双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但即便是以上免除情形也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并不能免除。

  律师小提示:当发生夫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时,弱势一方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应忍气吞声。另外,人民法院也应当减免其诉讼费用,律师也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减免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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