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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引财产纠纷
2011-03-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王某与朱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2009年两人因感情破裂走上离婚之路。当时,他们没有像其他夫妻那样锱铢必较,而是在平和的气氛中,两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女儿的抚养进行了约定,也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对相关财产协商处理完毕之后,夫妻俩还补写一句:“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并明确表示“同意各项安排,无其他不同意见”。

  案情

  谁知半年之后,王某却意外地收到一张嘉定法院的传票。前妻朱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其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当初协议离婚,王某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朱某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就孩子抚养问题及部分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离婚之后才知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曾投资40万元与他人注册成立某建筑公司,占其中25%的股份。而朱某在离婚时并不知情。故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告王某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

  对于前妻的说法,王某表示气愤。他反驳称,前妻对该建筑公司的存在始终是明知的。当初朱某之所以不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是因为之前公司负债累累,朱某担心受到牵连。王某认为,既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那么朱某再提出分割公司股份的要求是无理的,他无法接受。

  法官断案

  法官在分析案情后指出,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建筑公司中25%股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故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某建筑公司享有25%的股权中,由原告朱某和被告王某各半分割。

  法官提示:在心平气和协议离婚的同时,也应当谨慎小心,注意厘清两人的财产关系,尽量考虑全面,避免出现遗缺。在离婚协议书中,更应内容全面、用词精确、表述得当,尤其避免出现“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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