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继承的财产分割 起诉再分继承遗产
导读:丈夫隐瞒在婚内继承的房产,并有隐瞒工资的嫌疑。当事人离婚后知晓这一状况主张分割这些夫妻财产,对此律师针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分析!
案情介绍
孙女士和丈夫感情破裂,于一年前离婚。最近,孙女士在收拾前夫留下的物品时,发现前夫与他的妹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母亲去世后房产由前夫继承。孙女士离婚前,前夫的母亲就去世了,她认为前夫离婚时故意隐瞒财产,不知道现在能否追讨。日前,孙女士拨打本报维权热线咨询问题,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给予了解答。
我和陈永是一对冤家。在结婚当天,我们就因为意见不合在婚宴上大吵大闹。婚后,我们几乎没有一天不吵架。结婚不到三个月,我就有了离婚的念头。偏偏那时得知怀孕了,我不忍心放弃肚中的孩子,也觉得宝宝出生后说不定能弥补夫妻的感情裂痕,便放弃了离婚念头。
女儿的降生确实给了我们很多欢乐,却不足以让我和丈夫和好如初。刚开始,陈永在孩子面前还十分收敛,两个月过后,他又露出了本来面貌。
我不想让孩子从小产生心理阴影,对丈夫一再忍让,他却体会不到我的良苦用心。
为了自己,也为了孩子的将来着想,去年6月,我还是决定与陈永离婚。
当时我们协议离婚,约定1岁的女儿由我抚养,陈永每个月给我600元抚养费。我们结婚后共同出资40万元买了一套住房,住房归我所有,而我要一次性支付给陈永20万元的现金补偿。
我四处借钱把20万元交给陈永,他也立刻搬了出去,我们的婚姻终于画上了句号。
虽然和陈永离婚,但住着原来的房子,心中还是有些想他。我承认,我还是爱他的,我无法把他完全从记忆中删除。为了能彻底忘掉他,我打算重新装修一下房子。
前几天,当我收拾储藏室的物品时,找到了陈永的一个文件袋,里面放着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陈永和他的妹妹签订的,签订日期为2007年8月。
陈永的父母本来有一套住房,他们兄妹约定,母亲去世后,父母所居住的房屋归陈永所有,陈永给妹妹17万元补偿。
陈永的父亲多年前就已去世,母亲也于2007年初因病去世。也就是说,在我们离婚之前,陈永已经继承了父母的房产。由于我并不太在意他家的财产,所以离婚时并没有留意。
我认为既然陈永在离婚前就继承了房产,该房产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均分配。而且,我想不通陈永给妹妹的17万元补偿来自何处,怀疑他对我隐瞒了一些积蓄。
我向陈永提出重新分割那套房产的要求,而他当即拒绝。他说房子是父母留给他的财产,我们一年前就离婚了,我没有权利过问,更没有权利分房产。
陈永的话让我感到很气愤。我想知道,陈永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与陈永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发现对方继承了遗产,也没有列入离婚协议当中,如今发现,能否再提出分割要求?如果对此提起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文中人物使用化名)
律师解答
继承的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你前夫的父母在世时,没有立下遗嘱特别说明将房产留给你前夫个人,那么在你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所继承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和前夫协议离婚时,由于他对你隐瞒了继承父母遗产的事实,因此你不可能想到将遗产列入离婚协议中进行分割。但这并不代表离婚后,你就彻底失去了对此进行过问及要求分割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你前夫故意隐瞒离婚前继承遗产的事实,他给妹妹的17万元补偿金,离婚协议中也未涉及。这说明他离婚也有隐藏个人存款的可能。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时效从你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你前夫虽然在2007年就继承了他父母的遗产,但是你最近才发现这一情况,因此你现在提起诉讼不超过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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