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前可以撤销
侯先生和张女士于201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3年后,于2014年4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为表达对张女士的爱,在双方结婚前,侯先生决定将位于市区自己名下的房子更改为与张女士共有,并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但并未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后来结婚后,张女士、侯先生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从当年7月份开始分居。在分居一年后,侯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张女士离婚。张女士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称如果侯先生坚持离婚,则要求其按照婚前协议的内容支付房子一半财产26万元。侯先生不同意支付,并要求撤销赠与。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支持了侯先生请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姜律师: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其效力问题应考虑:双方签订协议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公共、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若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亦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应认定协议效力。本案中,夫妻双方名义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实质是侯先生将婚前财产无偿赠与张女士,应当按照赠与协议处理,而非婚前财产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对于因夫妻之间对不能预期的财产进行赠与,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故夫妻一方主张离婚,且不愿意再继续履行该财产协议的,在赠与财产没有发生转移之前,夫妻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即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配偶继续履行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因此法院依据《合同法》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