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上一备注 婚前财产变婚后
通州区的一对夫妇闹离婚,分割婚内财产的官司打到法院。日前,法官在庭审中发现,这夫妇俩的结婚证上有一个关于同居日期的备注,该备注日期恰好早于丈夫张先生购置的一套房产的时间。结果,张先生以为确凿无疑的婚前财产,因为有了这个备注日期,变成了婚后财产,同样被纳入需被分割的范围内。
“不是说,个人在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吗?”拿着通州区法院的判决书,张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在登记结婚前购置的房子,怎么就变成了他和妻子李女士共同所有的婚后财产?
张先生2005年结识了李女士,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同居。2006年5月,两人的女儿出生。同年8月,张先生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2007年3月,张先生与李女生在通州区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为了方便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两人专门在结婚证上写下了一行备注:“补办登记,开始同居日期:2005年7月8日”。
可是,这段婚姻并没能一直持续甜蜜下去。
今年,张先生将一纸离婚诉状递到了通州区法院,要求判决他与李女生离婚。
法庭上,李女士同意离婚,对于女儿的抚养权,两人也没有发生争执。但是,李女士提出,张先生于2006年8月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属于她的份额。张先生则认为,这套房产是他在登记结婚之前购买的,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人领取的结婚证的书面记载,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开始同居日期为2005年7月8日,故自2005年7月8日始双方即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5年7月8日起计算。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在2006年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对该房产进行了依法分割。
对于张先生的疑惑,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注明属于“补办登记”,故应从他们开始同居的日期计算结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