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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不能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
2016-01-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老周夫妇在儿子小周即将结婚时,打算给孩子买个婚房,因为需要小周贷款,房产就要登记在小周名下,老周夫妇担心年轻人婚姻不稳定,万一将来离婚了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就要受到损失,于是和小周一起来到公证处。老周夫妇向公证员询问:“小周名下的房产会不会在结婚若干年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夫妇要和小周签署一份婚前财产约定是否可以办理公证?”

  公证员解释说,婚前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是已经结婚或即将结婚的男女对各自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而不能是父母子女之间的约定,即使父母出资购买了该房产,只要登记在儿女名下,其所有权即属于儿女而不属于出资人。因此小周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当由小周和他的未婚妻作出约定并办理公证,同时还要约定婚后贷款的偿还方式。至于老周夫妇在该房产的投资可以采用共有、赠与、借款等方式体现,并留存相关的证据以确认自身权利。

  公证员提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若干年后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已经失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已经结婚或即将结婚的男女可以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或夫妻共有,并且要双方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单方申请,或者和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人来申请都是不能办理的。尤其要注意的是,未婚男女签署的婚前财产约定并不是签署后即生效,而是以双方登记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如果男女双方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则该约定就始终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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