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定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 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个人财产,夫妻在离婚时,归一方个人所有,他方无权分割;当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夫妻个人财产应划入遗产的范围,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