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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取公房承租权
2011-05-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后公房的承租权如何分割 ?哪些情形会导致夫妻共同承租、使用的公房在离婚后,承租权归一人享有?在哪些情形下会导致夫妻共同承租、使用的公房在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予以处理?

  一、哪些情形会导致夫妻共同承租、使用的公房在离婚后,承租权归一人享有?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公房承租权归一方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公房承租权,因此,不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这种情况下,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由该方按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因婚后取得的公房承租权是基于原承租权的存在而取得,故承租权仍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这种情况和第(4)种情况基本一样,故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

  二、在哪些情形下会导致夫妻共同承租、使用的公房在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2)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3)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四、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予以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取得自管房或代管房单位的意见。

  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适当补偿的标准:

  1、当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房屋的市场价值系双方的共同财产;

  2、当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未购买产权的,以公房使用权价值作为计算依据,以确定不承租房屋一方可得的经济补偿。公房使用权价值为售后公房的产权市场价值减去购买售后公房产权投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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