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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恋人赠财物 分手财物须返还
2011-04-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恋人之间为使双方感情升温互赠财物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恋情解体要求返还财物也是很普遍的一种现象!本文中讲述两个这样的案例:婚前互赠财产,双方分手财产是否返还?类似的情况,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原因何在呢?

  借婚索房 女方被诉骗财房要退

  无独有偶。市民陈先生的遭遇与小郑就有相似之处。今年2月,陈先生结识了一肖姓女子,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不久,肖某便提出愿意与陈先生结为秦晋之好,条件是陈先生得以她的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房。

  为尽早了结终身大事,今年7月,陈先生以肖某的名义在番禺区大石镇某花园买下一套房,加上装修、添置家具电器等,总共花费了37万多元。房屋装修一新,肖某欢欢喜喜搬进新居,可是很快即拒绝继续跟陈先生来往。

  陈先生大失所望,他感到肖某借口结婚,实为骗财,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她诉至法院。番禺法院受理后,应陈先生的申请,查封了涉案房屋及里面的家具电器。住处被查封后,肖某随即表态:买房的钱及装修、家具电器的款项全是陈先生所掏,自己愿意返还。最终,两人以庭外和解、陈先生撤诉的方式,平静结案息讼。

  女方无错 法院判获赠财产可不还

  2003年9月初,市民小郑和小麦相识并双双堕入爱河,很快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今年2月12日,由小郑支付首期房款,小麦作为购房人,两人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富怡路某花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以小麦的名义领取了房产证。首期款、家私电器加其他购房税费,小郑这次一共花了6.4万多元。

  然而买房不久,两人的恋爱关系宣告终结。小郑感到,自己之所以会斥资6万多元以小麦的名义买房,完全是考虑到两人最终会结婚,那么该房产就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物。如今两人分道扬镳,自己总不能鸡飞蛋打吧?于是,他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未成就为由,将小麦诉至番禺区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要小麦将受赠的财物及款项返还给他。

  番禺法院审理认为,郑、麦两人恋爱期间,小郑出资以小麦的名义买房并以在其名下申领房产证,完全是自愿的,符合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在两人的赠与没有法定撤销情形,小郑的起诉因此未获支持。

  法官释案 受赠人有过错赠与才可要回

  同样是恋爱谈崩了,为什么小郑告状没能要回赠与的房子,陈先生却如愿以偿呢?

  两案的审理法官指出,亲密朋友之间自愿的互相馈赠,只要不违法,不与社会道德相悖,赠与即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赠与物已转移及交付使用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及要求受赠人返还。目前小郑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以结婚为附加条件才将房产赠与小麦的,因此,小郑的赠与行为并不具有法定撤销条件,不能被撤销。至于两人的恋爱关系终结,并不影响双方赠与合同的合法性,更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此,小郑会败诉。

  而在以撤诉结案的第二个案例中,司法实务界人士普遍认为,赠与人如因受赠人的主观过错行为造成恋爱分手,赠与人应享有赠与撤销权。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上有小部分人的确是通过欺骗感情的方式来骗取财物,如果对此类案件“一刀切”,将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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