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私人“小金库”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2011-03-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

  近日,家住长辛店的李女士来到街道司法所,刚刚协议离婚的她无意中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还私存了一笔钱,在与前夫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女士来到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咨询:前夫的“私房钱”到底应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来,李女士是一名小学教师,前夫孟先生就职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李女士每月的工资和奖金基本上是固定的,而孟先生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收入不太固定。2006年底,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13万元夫妻平分,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孟先生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李女士在和朋友聊天中无意得知孟先生还有一个5万元的存款,现在正在用于炒股。李女士当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平分这5万元,却被一口拒绝,他说那是结婚后自己存下的钱,和李女士无关。

  ■司法解答: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解答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孟先生这5 万元钱不是上述中的任意一种,而是从自己工资、奖金中克扣存下的,所以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鉴于此,李女士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5万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