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同居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11-03-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2年前,两夫妻到法院离了婚,之后却同居在一起,过着名义上的夫妻生活。女方购房时,动用了男方名下的15万元存款。就在去年7月,男方称离婚是为了规避福利分房政策,突然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并支付利息,女方则表示这笔存款属于共同财产。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以诉讼过了时效期限为由,驳回了其起诉。

  今年53岁的黄斌与小自己2岁的罗媛媛于1980年结婚。黄说,为了规避福利分房政策,两夫妻在1998年于青羊法院协议离婚。离婚时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也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3年初,罗媛媛为购买单位的集资房,她从银行支取了黄斌名下的定期存款15万元。2008年,黄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拥有该集资房50%的产权,但法院没有认定罗媛媛在同居期间从银行支取黄斌的15万元存款是用于缴纳购房集资款。黄斌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她返还在同居期间支取自己的定期存款15万元及利息。罗媛媛承认,双方在离婚时未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她表示,黄斌名下的定期存款15万元属原、被告共同财产。

  法官说,2006年房屋发生纠纷时,黄斌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在去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对黄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驳回。承办法官解释,同居的双方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同居关系中双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不能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只有另一方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