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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2011-0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四问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一问:

  问:离婚时房产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双方怎么分?

  答: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二问

  问: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答: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三问

  问: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四问

  问:离婚期间一方尚在继承之中的房产分割?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房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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