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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军产房的处理办法
2011-0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丈夫赠送给“小三”的房产能否追回?

  军产房的分割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这类房产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出售军产房使用权或居住权的情况,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按如下原则处理军产房:

  (1)对分配给军人使用的军产房的处理。

  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则法院不会将该房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亦不会判决对非军人作价补偿。

  (2)对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军产房的处理

  由于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通过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方式取的军产房,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如果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产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丈夫私赠“二奶”的房产的处理

  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在包养“二奶”的过程中为“二奶”购买房产的现象,故合法妻子在离婚时,会以购房款是其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该房产,但由于产权证在“二奶”名下,法院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追加“二奶”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当事人申请分割该房产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依职权主动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确认产权之诉,待确权的判决结果进行处理。而目前法院对这类丈夫擅自出资为“二奶”购买房产的情况,一般认定该出资属赠与关系,系丈夫为保持与“二奶”的不正当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并认定赠与的是购房款而并非房屋,而丈夫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财产共有人即妻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但该赠与行为尚不足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个人利益,那么,赠与的出资依法应返还给赠与人,而不应当追缴收归国库,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产权归“二奶”,但“二奶”应返还赠与的出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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