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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政府安居房的分割细节
2011-0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文细说政府安居房的分割以及已取得产权证、但存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分割。

  1、政府安居房的分割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安居房是指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或社会微利房,出售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三种价格政策。出售价格不同,职工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也不同,职工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只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单位享有另外部分的房屋所有权。目前,法院对处理安居房一般分两种情况:

  (1)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

  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即已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采用商品房的处理方式,首先由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进行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一般会进行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补偿。

  (2)对已取得“绿本”的安居房。

  取得“绿本”的安居房即取得该房的部分产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同样先征求对方对房屋的价值及归属的意见,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则会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房产一方“绿本”转“红本”所需补交的差价及税费为补偿另一方的技术确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

  2、已取得产权证,但存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分割

  近几年来,由于房屋价格居高不下,大部分工薪阶层均无法一次性付清巨额的购房款,因此,实践中存有大量的按揭贷款买房的情况,由于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所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都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根据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的不同,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使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如双方无法对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一般会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和已还按揭款的一半。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上述情形应当确定房屋产权为婚前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按揭贷款,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给对方。

  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基于配偶一方共同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对房屋的保值、增值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法院一般会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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