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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处理方式
2011-0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文从夫妻共有房产和个人房产的界定着手,分析房产分割的处理方式。

  夫妻共有房产与个人房产的界定

  1、夫妻共有房产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包括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和购买所得房屋,均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列入财产分割范围。

  (2)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如夫妻约定婚前取得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则该房产同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

  对于以下情况取得的房屋,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主张分割。

  (1)新《婚姻法》明确规定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已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房产,并且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只为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书面约定取得的房产归一方所有。

     房产分割的处理方式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按如下方式处理:

  1、首先由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进行协商;

  2、如双方无法对房屋价值及归属协商一致,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则采用竞价方式,价高者得后再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2)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进行分割,如存在贷款的,则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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