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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司法建议(二)
2011-0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文涉及完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的司法建议。

        采取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公示

  夫妻双方事先约定财产,将会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未来承担债务的财产产生影响,换言之,约定财产的内容涉及仅以夫妻一方或仅以特定的财产承担债务,这就可能会减少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当公示,否则约定的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公示最有效方式是进行婚前财产登记,将婚前财产登记作为领取结婚证的一个必经程序,既可保持婚前财产的独立性,防止产生权属纠纷,又可使男女了解彼此的财产状况,更重要的是各方婚前财产登录在案后要有据可查。由于在公示以后,债权人事先知道或预先知道了约定的内容,仍然与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认为其自愿承担了在约定以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但如果债权人根本不知道约定的内容,或者不可能知道约定的内容,则要债权人承担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对债权人是极不公平的,并且也会妨碍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约定财产没有公示的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至于因为公示将可能暴露私人财产的隐私,这也是夫妻双方自愿接受的,因为夫妻双方既然希望使其约定对抗第三人,就必须要公示,而公示就意味着将其某些财产的秘密公开。公示的方法应当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进行财产约定同时进行公示;二是这种公示能便于任何人查阅;三是向任何人都公开。

  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时,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为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明文规定夫妻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并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生的债务责任的承担、权利的限制及对第三人的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众所周知,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务很多,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如每件事都要共同实施,则不胜其烦,因此,必然有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与一般的民事代理不同,这种代理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不以明示为要件。因此,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夫妻相互代理权。我国2001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没有夫妻连带责任的规定。只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利于对夫妻代理行为进行限制。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必须规定夫妻的连带责任,使任何一方不得以各种借口逃脱责任;限制夫妻的代理行为,就应明确不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合理。虽然在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有关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已有所涉及,对夫妻的连带责任已有所规定,但司法解释毕竟不能等同于立法。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必要增设夫妻日常事务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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