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司法建议(一)
本文涉及关于离婚程序中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司法完善。
(1)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婚姻法中原有的分散规定方式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未能对夫妻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进行完善全面的保护。夫妻的债务性质、债务责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中对此缺乏原则性规定,缺乏预设的统一规则进行引导和规范,导致夫妻财产制度缺乏操作性和完整性。因此,在夫妻财产制度部分设立专门条款,明文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使其做到结构合理,规范完善,以体现法律的逻辑性与体系性,提升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益的内容,使这一制度得以完善。
(2)完善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则。确立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或者法院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的承担份额的判决,在第三人(或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债务承担达成的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的处分,从法理上来讲,债务是义务的一种,而义务不得由义务人随意处分是民法的一大原则,可见夫妻双方的约定是违背民法原则的,应否定其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如离婚案件涉及到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债权人会经常被作为证人参与诉讼。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作为证人,他仅能为债务是否存在向法院如实陈述,不能就债务的具体处分发表意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法律这样规定,也为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笔者认为,债权人应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在债务处理过程中征询债权人的意见。离婚当事人可以协商各自应清偿的比例,协商的结果如债权人表示同意,则法院可以在离婚法律文书中将债务分担的协议予以确认,待法律文书生效后,离婚当事人各自仅就分担协议确定的份额分别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两债务人互负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在审理中不同意债务人间的按份处分,那么法院还是可以就分担协议予以确认,但此时在离婚法律文书中还应写明夫妻双方离婚后对该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也是说该分担协议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