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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 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2010-12-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丈夫婚前以个人名义用贷款方式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则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三年后,房屋增值了,夫妻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就在妻子准备将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却被告知房子不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有可能连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也无法分割。

  2001年,小溪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小靓,双方恋爱不久就产生了结婚的念头。为了准备婚房,小溪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底,小溪拿到了房产证,产权人是他个人。2002年年初,小溪与小靓喜结良缘。婚后夫妻二人决定齐力还贷。随着婚姻生活日趋平淡,两人渐渐觉得彼此并不适合对方,常因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并决定今年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为房屋的分割发生了纠纷。小靓认为,自己参与了房屋的还贷,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目前已经增值,应当平分。而小溪则认为,房子是他个人买的,产权人是自己,小靓无权要求分房。小靓无奈,只得求助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

  公证员剖析: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由于房屋是小溪在婚前所购,且房产证上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房屋属于小溪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靓无权要求分割。针对小靓退一步要求享有房产增值的部分收益时,公证员认为她是否有权分割,取决于他们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二人通过房屋装修使房屋增值,小靓就有权分割增值收益。反之,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原因,小靓将无权分割。

  公证员给读者提供了两条避免产生矛盾的途径,一是婚后将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要到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二是婚前双方就到公证处对房屋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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