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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十一问 心知肚明免忧愁
2010-1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房产纠纷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焦点。房产纠纷案的特点是:案情复杂,专业性强! 不动产所有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房产何时购买、由谁出资、登记在谁名下对于离婚时如何分割有都着重要影响,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归纳房屋所有权涉及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

  问题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

  问题三:婚前一方购买并按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为登记方个人财产,按揭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问题四: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问题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问题六:婚前以双方共有的前提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应考虑当事人出资比例、婚后生活时间等因素。

  问题七: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一方、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

  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

  问题八: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但为取得该房产而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

  由于取得房产一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

  问题九: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但属于原拆原建并未变更产权登记

  该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合理折价款补偿给另一方;对原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权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处增值部分是指房屋因修缮、装修而增值的部分,而非因市场情况变化而引起的增值)。

  问题十:婚后一方或双方继承的房屋

  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问题十一:离婚前房屋拆迁,离婚后取得补偿或一方回迁取得房屋

  动迁补偿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回迁取得房屋的,应支付给另一方适当的住房经济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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