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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未公证法院会承认吗
2017-08-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离婚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很多夫妻离婚都是采用的协议离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中都会做出对财产的分割,那么,财产分割协议没公证法院承认么?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产分割协议没公证法院承认么

  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在订立该协议的时候,不存在欺诈 胁迫等符合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的,该协议即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因此,衡量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不是看其是否公证,而是看是否存在,欺诈 胁迫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 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后悔,要求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在订立协议的时候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请。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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