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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否撤销
2016-06-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4年,小许的父母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某小区房产及车库赠与儿子小许。离婚后,小许父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大部分的义务,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6年2月,小许催促父亲办理过户手续,但小许父亲却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小许属于财产赠与,其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小许父母因离婚达成将房屋赠与小许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那么小许父亲能否在房产尚未过户的时候行使该撤销权,以此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呢?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本案中小许父母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设立,存在于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该协议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小许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赠与行为。并且小许父母将房屋赠与小许,是为了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离婚带给小许的伤害,属于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法不得随意撤销。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小许父母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进行赠与,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产生法律约束力。小许父亲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故其撤销赠与的要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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