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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中的法律问题”中的法律问题
2015-10-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隔代抚养”就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这一情形在我国非常普遍,但许多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知道:“隔代抚养”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因为亲情而随心所欲,同样受法律制约。

  祖父母可索回抚养费用

  【案例】姚先生与沈女士于2010年生育一女。因两人均需上班,便交给了姚先生父母照顾。2015年3月,由于姚先生与沈女士均长达半年对女儿不闻不问,甚至连女儿的抚养费用也未给分文,姚先生父母在交涉未果之后,只好诉请法院,要求判姚先生与沈女士支付自己所垫付的抚养费用。法院支持了二老的诉讼请求。

  【点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父母是子女抚养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姚先生与沈女士不仅健在,且至少具有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能力,自然不能把抚养责任推卸给姚先生父母,姚先生父母也不具备必须独自承担抚养孙女义务的法定条件,故他们有权向姚先生与沈女士索回已垫付的抚养费用。

  离婚后不能改变父母的抚养权

  【案例】黄先生与胡女士于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时,5岁的儿子被判决随胡女士共同生活,黄先生按月承担800元抚养费用。此后,由于胡女士长年外出打工,儿子被实际交由外祖父母抚养。2015年4月,胡女士不幸因车祸而死亡后,黄先生曾多次要求将儿子接回由自己抚养,但胡女士父母坚决反对。然而,法院却采纳了黄先生的请求。

  【点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此,外孙随胡女士父母共同生活,只是离婚时作为外孙随母生活的参考条件,但胡女士父母并不能因此获得抚养权,剥夺黄先生对儿子的抚养权利。

  造成孩子损失必须赔偿

  【案例】妻子难产死亡后,朱先生独自将儿子抚养至两岁。考虑到女婿毕竟必须工作,退休赋闲在家的岳父母主动担负起了照顾外孙的责任。今年5月3日,岳父带着外孙散步时,因途中只顾与老同事畅谈,外孙在独自玩耍中被一辆小车当场撞死。虽然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了50%的损失,但由于实在难于接受现实,朱先生诉请责令岳父赔偿余款。

  【点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在女儿已经死亡、女婿由于生活所需难于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岳父确实可以承担监护义务。但该法第十八条还指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朱先生的岳父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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