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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1-07-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依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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