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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2011-07-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秦律师:

  我是某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息时间有规律并且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不幸的是,由于我丈夫的原因,致使我的家庭生活非常的糟糕。我们俩经常吵架,根本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所以决定离婚。我丈夫也同意离婚,但他要求一岁半的女儿归他抚养。他的工作性质决定他必须时常出差,根本不可能照顾好女儿,而且女儿从出生到现在都由我和我父母带着,对我比较亲近,所以我希望离婚后由我抚养女儿。这样他就坚持不离婚,我们一直就这么僵着。现在我想通过诉讼途径离婚,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如果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女儿抚养权的理由是否充分?刘女士

  刘女士:

  从你来信分析,女儿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她健康成长,而且你女儿的年龄不到两周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应由你直接抚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是根据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生活等具体情况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来决定子女由谁抚养,而你工作稳定、身体健康、有父母帮助抚养,与你丈夫的情况相比,你的条件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所以,你女儿由你直接抚养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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