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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2011-07-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该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规定:

      (一)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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