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和救济方法
2011-04-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血亲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失。至于离婚后孩子如何抚养,孩子归谁。可由双方从子女利益出发,协议解决。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权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母亲为宜。如果婴儿不吃母乳或因某种原因,婴儿不适合由母亲抚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已有判断能力,应征求并尊重他们随父或随母的意愿。主要从照顾子女利益出发,根据双方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父母与子女感情、经济、教育条件等确定。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抚养费的多少应根据一方经济收入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高低确定,收入多的一方,一般可适当多负担一些。谁管孩子谁操心的观点是不对的。当然,抚养费一旦确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父母经济情况有较大变化,提出改变抚养费,或者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部分或全部费用的,都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子女抚养权的救济方法

  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利益,在离婚案件未结前,如果有的当事人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法院可以决定先行给付,责令其负担必须的抚养费。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更应主动按期给付,如不按期给付,接受抚养费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予以执行。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父母不给抚养费或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的做法都是欠妥的,这样做会将父母的婚姻危机转嫁给子女,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离婚时应提倡好合好离的文明离婚观,在子女问题上同样要提倡多为子女成长着想。有的女方在条件不具备时强求将孩子留在身边,不仅对子女不一定有利,且也会影响自己的生活幸福,造成不应有的痛苦。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