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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继父离婚时,对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对于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或继母由于已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接血缘关系,因此,不能因继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的情况下,虽然依法可以解除其人身关系,但继子女对抚养其成年的继父母在失去其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仍应该继续承担继父母的晚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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