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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侵犯子女权益必究责
2011-02-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因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首先,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义务

  其次,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l、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侵犯被监护人权益必究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此款规定,即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除为子女的利益外,也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此规定,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损害子女利益,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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