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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2011-02-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纠纷一般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坚持对孩子有利的原则。并且,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纠纷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亲或母亲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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