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兄弟姊妹关系
2005-06-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应予赡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兄弟姊妹之间可以互相继承遗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