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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探视权的一些问题
2017-11-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年来闪婚的越来越多,而经济发达地区的离婚率确越来越高了,现代社会的观念的转化,觉得这段婚姻不幸福了,那就离婚,再去寻找真爱,可是往往最后伤害的都是孩子。抚养权确认后,另外一方可以获得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时候,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隔代有探望权吗?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这样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时候,既不能直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很多孩子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带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很多心血,也与孩子之间培养了很深的感情。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几个家庭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脉延续,对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因此,简单地剥夺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这也是目前探望权行使中受到诸多非议的地方。

  目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过自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来间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

  二、探视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的新家庭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在周末的时间,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小孩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星期日下午将孩子送回另一方住处。

探视权

  三、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6.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上面所说的就说行使探视权的一些注意事项,本来中离婚的过程中,子女是最大的牺牲者,很容易在他们心理留下阴影,所以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尽量不要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避免产生二次伤害。如果还有需要了解探视权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离婚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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