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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增加或者减免的条件
2017-11-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的时候虽然约定了子女抚养费,但随着孩子逐渐的长大,对于抚养孩子的费用也是不断的上涨,这个时候能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呢?或者是因特殊原因没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是否也可以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子女抚养费增加或者减免的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三项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3、抚养费支付形式的变通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通过上文离婚法律网小编对子女抚养费增加或者减免的条件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要求增加或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解决。小编个人觉得如果是暂时支付不了抚养费了,也可以缓一下的,或者变通一下支付方式,都是为了孩子好的时候是可以变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子女抚养的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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