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夫妻分居期间是否要支付抚养费
2017-09-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分居期间,孩子与爷爷一家生活在一起,吃穿用度皆由爸爸一方承担,父母离婚时被判给了爸爸,现为了索要此前未曾给付的抚养费,将妈妈告上了法庭。近期,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依法支持了孩子要求妈妈支付5年共计24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芳是被告张梅的亲生女儿,因其仅有12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诉讼中其爸爸宋强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张梅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后,便与宋某分居,从那时起小芳便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2015年底,法院判决张梅与宋强离婚,法院在征询孩子意见后将小芳判归宋某抚养,张梅须 每月支付其抚养费600元直至满18周岁止。

  张梅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每月收入在2000-3000元,在分居期间其也多次去看望孩子,还为孩子买了一些衣物,但未承担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2013年下半年小芳便转学到县城上学,衣食住行的花费加大,这期间的费用全部由宋强一人承担。

  在法庭上,小芳诉称,父母离婚法院判令妈妈张梅每月支付其抚养费600元,而在其与爸爸宋强分居期间,也未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请求妈妈支付2011年到2015年共计5年的抚养费,抚养费参照600元的标准。

  张梅辩称,小芳主张离婚前的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离婚前后都一直在照顾和抚养孩子,且在2011年至离婚判决前还多次为其购买衣服,尽到了抚养义务。抚养费应该是在离婚后给予原告的,在离婚前不存在抚养费。即使给予其抚养费,这抚养费的数额也过高,无法承受。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张梅自2011年起与小芳父亲宋强分居,分居期间,小芳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生活开支都是由 宋强一方承担,张梅未给付抚养费。抚养小孩是一持续性的过程,包括照顾子女的衣、食、住、行以及学习等,且婚姻法中“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 疗费等费用,张梅虽在分居期间购置过衣物,但其对小芳未尽到完全的抚养义务,故小芳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抚养费 按照每月600元计算,标准偏高,根据小芳当时的抚养需要、张梅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同时考虑到张梅多次为小芳购买衣物的事实,法院酌定张 梅应承担分居期间原告抚养费400元/月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