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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确认抚养权的情况是什么
2017-09-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生母还要确认自己的孩子的抚养权,会不会觉得这就和前段时间要如何证明自己的妈就是自己的妈妈这样多余。其实不是这样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的,打比方一对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被法院判给孩子的父亲,而后来孩子的父亲不幸去世,而孩子监护权就转移到了继母的身上。通常在这种时候,人之常情,孩子的生母会怕继母对孩子不好,就会提出要回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生母确定抚养权的情况是什么就跟着小编接下来一起分析一下吧。

  一、生母确认抚养权的情况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在考虑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上,要首先征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意见,如果其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应当确认其享有抚养权,这种抚养权甚至要优先于生父母的法定抚养权。

  二、如何判断是不是事实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呢

  理论上一般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名分型、事实抚养型、收养型。名分型是一种纯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并随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事实抚养型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而形成的一种拟制血亲的关系。收养型是形成了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对于第二种,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判断是不是事实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应从经济上、时间上及情感上三个方面去考量。首先,继父母是否给付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是形成此种关系的首要条件,无论继父母是单独抚养抑或与生父母一方共同抚养,也无论继父母经济上的付出多寡,只要力所能及,就应肯定其抚养行为;其次,对继子女抚养时间长短也是一个考量因素,如果时间太短,继父母子女之间尚未建立一种稳定的家庭成员关系,也就谈不上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此外,从情感上去把握继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很有必要的,当双方形成了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情感,就应肯定其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因为先前孩子是判给父亲的,父亲拥有孩子的监护抚养权,而作为孩子的继母,也与孩子建立了事实抚养型母子关系,这是具备法律效应的,这就相当于没离婚前生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而孩子的生母,在离婚后没有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在丈夫不幸去世后,她是无权向继母要求归还抚养权的。除非继母不想履行抚养关系,这样生母才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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