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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养子女抚养权归谁
2017-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共同收养,是指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共同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离婚后收养的孩子抚养权归谁?下面一起来看看介绍吧!

  一、共同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

  根据《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1、什么是共同收养

  共同收养,是指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由于收养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已婚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否则,一方要求收养子女,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允许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关系和睦。因此我国收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收养的原则。这在收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尤为必要,以期能使夫妻和养子女全面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2、共同收养的法律规定

  共同收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来予以变更。如果夫妻一方希望收养子女,另一方虽不愿意收养子女但表示不反对他为单独收养子女,该方亦不得单独收养子女。但夫妻一方收养对方的子女,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因对方与其子女间已有亲子关系,故不必共同收养。

  3、共同送养的情形

  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子女时须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的例外,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但收养法并未明文规定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另一方可以单方收养子女。正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使得共同送养变得不可能一样,如果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则共同收养也变得不可能,在此情况下以不可能得到的共同收养为条件限制其进行收养明显不公。因此,只要这种单方收养对养子女并无不利,应予以准许。

  二、离婚后收养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共同收养的孩子离婚后抚养权归谁呢?《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了正式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比照婚姻法父母与亲子女的规定。养父母离异时,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养父母仍有抚育的义务。

  但是在法制意识较为单薄的农村地区而言,多数情况是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共同收养的孩子离婚后抚养权归谁呢?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则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1993年12月29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中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这说明在《收养法》实施前,国家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法》修改后事实收养就应归入到非法的收养关系中。这在我国1998年11月4日修订后的《收养法》中也表现得较为明显,将过去那种融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于一体的三元主义的形式要件改为一元的收养登记主义,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

  建议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以调解为主,以人情的角度规劝当事人承担起小孩的抚育责任,告知随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尽快补办收养手续。若是双方都不愿承担小孩的抚育责任,法院也应积极或是在当事人亲友之间寻找合适的收养人或是联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从而解决共同收养的孩子离婚后抚养权归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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