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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能撤销吗
2017-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赠抚养协议能撤销吗?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原告张某系被告某村村委会所在村村民,独身无子女。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按月为原告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原告过世后,其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被告。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原告以该养老方式不符合其意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告同意解除协议,但要求原告返还其给付的相关物品等各项费用。经审理,法院解除了双方间签订的协议,同时判决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人发币17000元。

  本案中,原告与其所在村委会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已按照协议履行了对原告的扶养义务。现原告以该协议与其意愿不符合为由,要求撤销,对此被告同意撤销,法院据此解除该协议是正确的。由于原告没有正当理由,致使协议解除,其明显存在过错,故原告应当返还被告近年来支付的相应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扶养人与遗赠人自愿达成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亡后全部或部分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1﹚协议内容具有双务有偿性。协议签订后,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而遗赠人享有扶养人对其进行生养死葬的权利,同时其必须履行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扶养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并非纯粹为达到经济目的才签订协议,实质上并非等价交换,其重点是扶养人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特有的性质,也是它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和遗赠的本质特征。

  ﹙2﹚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需要将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为实践性合同,不需要交付标的物的为诺成性合同。很明显,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即可成立生效,双方均受协议约束,不可随意解除。

  ﹙3﹚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但遗赠人的财产所有权需在其死亡后才会发生转移。

  ﹙4﹚扶养人可以是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而遗赠人一般是无儿无女,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因某种原因不愿让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孤寡老人。

  ﹙5﹚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和遗赠以及法定继承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权利义务终止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都较为原则,我们认为,参照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协议权利义务的终止包括如下情形: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因感情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或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均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则双方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协议解除及解除后扶养人的损失补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合意一致,协议即可解除。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愿意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遗赠标的物灭失的,扶养人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扶养人因丧失扶养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扶养义务或扶养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以及遗赠人有了法定继承人能尽赡养义务的,则遗赠扶养协议终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如果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其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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