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能解除收养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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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养父母张某夫妇渐渐年老体衰体弱多病而养子正当年富力强正是回报养育之恩的时候。谁料养子不仅经济上不供养老人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要。而且生活上也没有尽到一点照料老人的责任,逢年过节也不看望,更让人不能忍受的是在精神上不仅没有给老人以慰籍而是深深的伤害。
【法院判决】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认为养子的所作所为导致双方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继续这种不健康的关系不仅对双方没有任何好处,而且对双方的亲戚朋友也是一种伤害和折磨,因此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点评】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和血缘关系不同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建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同样当达到一定条件也可以依法解除这种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要。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护理、照料或者委托他人护理、照料,并承担所需费用。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养子的所作所为导致双方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