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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是什么
2013-04-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咨询:

 
  3年前,洪某与周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洪某生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不久洪某认识了朱某,现在准备与其结婚。周某为阻挠洪某与朱某的婚事,竟给洪某下了最后通牒:若与朱某结婚,他就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洪某当然不会用儿子换朱某,也不会因为周某的刁难就放弃朱某。这种情况下洪某急于想知道的是:他的能否成为周某要求变更关系的理由?若周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他?
 
  ■答复:
 
  洪某与周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洪某直接抚养,但周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周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对号入座,在上述规定中找不到周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换言之,周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在于阻拦洪某与朱某缔结婚姻,这显然不属于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便周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洪某尽管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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