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权 > 正文
未付离异子女抚养费 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2011-07-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原告韦某与被告罗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发生了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其女孩韦某某由原告抚养并跟随原告生活。2007年7月17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韦某是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那坚屯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那满镇三同村的被告罗某,双方经几年恋爱后,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并到男方家生活,2003年1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为韦某某。小孩出生后,因原告对被告、小孩照料不周,被告便叫其母亲来照料,原告却对被告这一做法表示不满,双方便闹起了矛盾。小孩满20天后,被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再也不来往。2004年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3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韦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韦某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小孩韦某某抚养费1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05年3月,被告到广东打工,把女孩托付给其母亲照顾,并让其女儿就读于田阳县那满镇粮所幼儿园。期间,被告常寄钱给女儿作生活费用,也常回来看望女儿。原告自女儿到外婆家后至今,曾两次到幼儿园探望其女儿,看到其女儿活泼可爱的样子,便想起要让女儿回到自己身边生活。遂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变更其女儿的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女孩自出生后就与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 ,现且在当地的幼儿园就读,被告及其家人对小孩生活有保障,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没有不利因素。小孩自跟随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至今已年四年多的时间,原告在该期间只探望小孩两次,且未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未尽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原告提出被告未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要求将小孩归其抚养的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的判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