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权 > 正文
再婚夫妻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 法律是否优先考虑无子女一方
2011-07-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编辑同志:

  7年前,马某前妻因病去世后,我嫁给了马某为妻。第二年,生下了一个男孩,今年已有6岁了。最近,我与马某因为感情破裂,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但是,双方都争着要抚养这个男孩,而我则认为,自己只有这么一个孩子,而马某还有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所以应对我给予照顾,请问,因夫妻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优先考虑无子女一方吗?读者肖燕肖燕同志: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现象仍经常发生,为此走上法庭的也很多。但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则无其他子女,在此情况中,对无其他子女的一方能否给予照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从你来信可知,你儿子仅有6岁,还是未成年人,而且你们双方都要求他随同生活,但是,在你们双方中,你只有这么一个儿子,马某却还有一个女儿,为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优先考虑孩子随同你生活。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